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制作《通知书》,送达该医疗机构的同时抄送做出许可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有关文书及时归入《医疗机构监督档案》中。
  第十七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许可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引导患者安全就医。
  对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超过10分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积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核准登记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践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