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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3、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一栏表(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等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辖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频次每年应不少于2次。

  当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辖权不清或出现分歧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六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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