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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卫监督[2008]75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了加强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医疗服务监督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是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的一项有效手段,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学习和培训,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建立日常监督与积分管理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不良积分管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
  三、我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2008年4月1日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2008年4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2008年4月1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的分值规定仍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良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是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定期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机关,作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的依据。
  五、各地在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不断完善本《办法》相关内容。
  建立医疗机构零积分奖励制度,对连续三年零积分的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1、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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