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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省安办(省安监局)负责综合组织、协调,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川府办发电〔2008〕 20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督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省级综合督查由省安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督查由省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进行。综合督查要做到5个100%:省督查市(州)做到100%,并督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市(州)督查县(市、区)做到100%,并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县(市、区)督查乡(镇)做到100%;县(市、区)督查重点、高危行业企业做到100%;各县(市、区)对排查发现有严重隐患的企业,回头督查做到100%。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有力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本次专项督查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具体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 22号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4月底前制订并下发具体督查方案。省综合督查方案由省安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制订。省专项督查方案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省直部门牵头制订并下发,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由省公安厅负责;铁路由成都铁路局负责;水上交通、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民航由四川民航监管办负责;建筑施工由省建设厅负责;水利、渔业船舶由省水利厅负责;电力由成都电监办负责;特种设备由省质监局负责;民爆器材及国防科技工业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农业机械由省农机局负责。督查方案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健立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将专项督查方案报省安办;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安办,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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