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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务院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 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督查分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 40号)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的情况;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 20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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