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全省直购电试点工作。省经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年度实施方案并对电力用户的准入进行审核,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制定输电价格方案,成都电监办负责直购电试点工作监管和电网安全监管,省电力公司负责直购电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经委负责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每年12月20日前,电力用户自愿向所在市(州)经委提出次年实施直购电的书面申请,市(州)经委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等有关要求对电力用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经委。
(二)省经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准入审核,确定可以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
(三)经审核合格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要求,供需直接见面,协商确定直购电量、电价、用电负荷及时间等要素后,形成直购电意向性协议并分别报送省经委、省电力公司。
(四)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实际及电网安全约束要求,平衡当年分月各电力用户与相关发电企业的直购电电量,并将平衡结果报省经委审核。
(五)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根据省经委审核结果,正式签订相关《电量直接购售合同》(两方合同)及《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三方合同)后方可正式实施,并报省经委、成都电监办备案。
(六)省电力公司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负责直购电的具体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省电力公司应及时通报省经委。
六、供电方式
(一)在电网输电能力和安全约束允许情况下,省电力公司应为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提供输电服务。
(二)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原则上必须通过现有公共电网线路输送。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省电力公司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建设和运营。
(三)电力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省经委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