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保局关于调整我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2514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保局: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13号),以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的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认真研究了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每个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到1.4元。
(二)二氧化硫每个污染当量由0.60元分2年逐步提高到1.20元,其中: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调整为0.9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调整为1.2元/污染当量。
(三)其它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第31号令颁布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各级环保等监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测等监管手段,及时有效的加强排污费征收力度、提高征收率、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随意减免等不规范行为。确保2009年底全省排污费征收率达到70%以上,2010年底达到80%以上。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