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价房地字〔2008〕228号)
各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苏价服〔2008〕400号),现就我市贯彻省文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暂停普通商品住房核价的有关规定。暂停普通商品住房核价制度,是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拉动内需,活跃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价权的重大意义,努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并积极探索已放开商品房价格监督的新思路、新方式,引导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定价行为,合理制定价格水平。
二、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对依托行政职能的强制服务、中介服务的经营性收费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垄断行业的涉房工程建设收费管理,认真研究管理办法,实行有效监管。通过清费治乱,努力减轻开发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三、切实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监管作为今后房价管理的重点,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缓解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四、着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一价清”制度的要求,必须将开发、建设中各种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严格按照“一套一标”的要求,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切实做好商品房明码标价,增强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购房人利益。对不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价格自律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依托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诚实信用,促进房地产行业价格自律,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