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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文件通知后,应会同残联将省级补助资金、当地配套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任务。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九条 康复工程、托养工程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其中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辅助器具供应商,由省残联统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后予以公布(包括中标成交价格、质量标准及服务承诺)。各市、县(市、区)残联及项目实施单位购买辅助器具时,应在省里公布的采购结果范围内,择优选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并直接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终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供货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残联批准,可调整用于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其他项目。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残联、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残联提交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情况和项目支出取得的绩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残联,对康复工程、托养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采购辅助器具或擅自自行组织采购的,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或者不按规定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上报有关报表资料的等,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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