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所需的筛(检)查、助听器采购及验配等经费的补助;
4.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所需的筛(检)查、材料采购、假肢适配及安装等经费的补助。
(三)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纳入机构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费用的补助;
2.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日间用餐和基本照料等费用的补助;
3.纳入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护理等费用的补助。
第三章 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五条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会同残联书面提出申请,省财政在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时予以单列,具体补助比例、申报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工程、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
(一)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经费的补助,由省财政按照浙政发〔2008〕29号文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等所需经费的补助,由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其中省财政补助比例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补助60%,一般地区补助40%,经济强县(市、区)补助20%。
(三)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所需经费的补助。根据费用补助指导线,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补助(残疾人本人低保金计算其内),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50%;重度残疾人纳入日间照料及居家安养所需的费用,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50%。其中省财政补助比例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补助60%,一般地区补助40%,经济强县(市、区)补助20%。
第七条 康复工程、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须由有关市、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浙江省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依据及有关资料(申报书格式见附1和附2,以下简称《申报书》);省残联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申报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的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