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8〕9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各地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等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统一政策、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的补助(包括原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差经费和新增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补助)。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的筛(检)查、耗材、住院、手术治疗等经费的补助;
2.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所需的筛(检)查、助视器采购及验配等经费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