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8〕6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我省制定的《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财会字〔2004〕33号,以下简称为原制度)同时废止。
二、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新旧会计科目结转问题规定如下:
1.“对外投资”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但新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原“对外投资”科目有余额的,转入新账“暂付款”科目过渡,并及时进行清理。
2.“临时借款”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临时借款”科目,但新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原“临时借款”科目有余额的,转入新账“暂收款”科目过渡,并及时进行清理。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但设置了“统筹基金”科目。调账时,可将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统筹基金”科目。
4.“参保人交费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参保人交费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调账时,可将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
5.“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科目,但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如有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的,调账时,应将该部分收入从其他有关科目转入新账“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科目。
6.“利息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息收入”科目,但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而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利息收入部分从原账“其他收入”科目转入新账“利息收入”科目。
7.“住院支出”、“门诊指定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