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政字〔2008〕6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误工补贴给予补助,并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包括简易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纠纷。
简易纠纷是指调处后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但符合登记在册要求的纠纷。
疑难复杂纠纷是指调处后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纠纷。
重特大纠纷是指下列纠纷:
(一)群死群伤的矛盾纠纷;
(二)多次或多人来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三)在本县(市、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四)县(市、区)以上政府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五)其他重特大纠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成绩是指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造具有制度意义、对人民调解改革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第六条 简易纠纷和疑难复杂纠纷的补助对象为经济欠发达县(市、区)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重特大纠纷的补助对象为全省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补助对象为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