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道路交通违法罚没票据的,由作出处罚的交警部门开具证明,当事人持证明到银行缴款,代理银行收款后,在证明上加盖银行收讫章。
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滞纳金的收缴亦由代理银行出具收款凭证。
四、各代理银行依据处罚决定书和罚没票据收款后,应实时将收款信息反馈至省非税信息系统,并按照浙财综字〔2007〕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账目核对、资金清算及资金划解和报表报送。
五、为确保各地资金能及时清分到账,尚未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上报省财政厅的市、县(市、区),请抓紧在7月25日前按要求上报省财政厅(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六、为积极稳妥地推动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通过省非税信息系统收缴,将继续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8月5日-8月15日先行在绍兴市(含所辖县、市、区)小范围试点运行,具体要求为:
1.各代理银行在每个县(市)确定一个网点使用省非税信息系统开展代收工作;
2.交警部门必须将当天开具的处罚信息录入到省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信息系统中;
3.交警部门每天与财政部门进行罚没收入资金核对。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各代理银行省分行等单位的有关技术部门必须重视和大力支持绍兴的试点工作,要派出得力技术人员现场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要积极安排机房等后台的服务人员,及时解决网络运行等远程问题。
8月16日-9月16日将在绍兴市小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在绍兴市全市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做到各代理银行大多数网点使用省非税信息系统开展代收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省非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在省非税信息系统和省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后,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将召开全省推广应用大会,适时在全省各地全面推广应用上述两个系统,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
附件:1.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一般程序)式样(略)
2.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非现场)式样(略)
3.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现场)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