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8〕7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机场公安局,铁路公安处:
2007年8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交警罚没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98号),就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流程、各相关部门职责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指导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通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信息系统)收缴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的试点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涉及现场收缴的罚没收入,其收缴管理仍按原定的处罚程序和规定执行,由公安交警部门实行集中汇缴。
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非现场收缴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由被处罚人直接到各代理银行交纳罚款。经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目前暂确定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为全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罚没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各市、县(市)可在其中确定本地的代理银行。
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决定对非现场收缴的罚没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将原来由代理银行代开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改为由公安交警在实施处罚时随同处罚决定书一并开具,作为被处罚人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的有效凭证,代理银行收款后须在罚没票据上加盖收讫章,并出具银行收款凭证。调整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罚没专用收据”)详见附件1至附件3。“处罚决定书”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格式,其中简易程序又分现场处理和非现场处理两种;“罚没专用收据”类型与“处罚决定书”类型一致,开具时应与“处罚决定书”类型相对应。
道路交通违法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公安厅交警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下发给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并负责定期向省财政厅进行票据核销,接受省财政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