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8〕7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财政部门纠风工作职责,现将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和《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政府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供应商5类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各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以制度建设为主、技术手段为辅,以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责任明确为核心的政府采购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三个“三分离”的工作机制,积极改进和创新监管模式,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监督渠道,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协管员和督察员制度,努力构建以行政监督为主,供应商和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积极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纠风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财政部门的纠风工作职责,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对纠风工作进行分解,认真部署,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各项纠风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开展纠风工作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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