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财监督字〔2008〕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办监〔2008〕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筹规划财政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充分认识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干部培养、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需的保障。按照《
行政处罚法》、《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适当的执法检查人员。要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认真总结近几年来财政监督工作的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统筹规划财政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长效机制,制定近期和中远期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的财政监督内容、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稳步推进,确保财政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
二、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意见》指出,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方面,重点做好“六个加强”。由于各地财政监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不一致,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础和进展程度也不一致,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围绕各地财政管理中心工作和财政改革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开展财政监督工作,不搞一刀切。但是,“内外结合”的原则不能丢,要坚持对外监督与对内监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对外监督工作力度,坚持监督与发展相结合,加大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使用情况监督,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要以内部监督为抓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杜绝资金管理上存在的“灯下黑”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监督工作。《意见》指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专职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必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两者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形成监督合力。专职监督机构要牵头研究设计和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程序,积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并对其他业务机构履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再监督。其他业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财政资金日常监督职责,积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搞好监督检查,重视将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