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扶持标准

  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的耕地(坡耕地)治理扶持标准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标准相同;重要单项工程扶持标准如下:新建防洪堤每米扶持2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扶持100元;新建堰坝每米扶持2500元,修建堰坝每米扶持1000元;内陆地区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及修建山塘(10万立方米以下)按新增水量每方扶持5元,海岛地区按新增水量每方扶持10元;除险加固小Ⅱ型水库,内陆地区按恢复水量每方扶持3元,海岛地区按恢复水量每方扶持5元。

  (三)老项目区扶持标准

  1999年度(含)前已实施过土地治理项目的,由于原建设标准低,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的可按新项目区重新申报。

  2000-2002年(含)期间已实施过土地治理项目,或已进行过土地整理,但项目区基础设施仍不能适应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可以申报老项目区改造。

  老项目区改造,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每亩耕地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单项工程扶持标准同现行标准。

  (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扶持标准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2400万元以下,在此限额内,根据建设内容、中央财政投资和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超过800万元。

  七、建设标准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将项目区建成高标准农田,以适应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

  八、申报程序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坚持以“农民要办”为前提。项目申报前,应进行政策公示,认真听取乡镇及村级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项目区多数农民要求开发的意见书。

  (二)市、县(市、区)农发办应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及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做好拟申报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落实政策处理的相关责任,并指导编制好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及单独申报项目的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编制好项目建议书,向当地市、县农发办提出立项申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