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小Ⅱ型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及修建山塘(10万立方米以下)、堰坝、排灌泵站、灌溉渠道、排水沟、防洪堤、河道疏浚、排涝闸站、喷滴灌节水灌溉系统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
农田机耕路、机耕桥、梯田埂修建、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业机械的配套、农用输变电线路的架设;与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相关的大棚及避雨栽培设施、生物防治设施等的建设。
茶园、果园、桑园、笋竹两用林及其它经济林改造、平原绿化、农田防护林、山区水土保持林建设等。
引进并推广优良品种及先进适用农业技术、配置小型仪器、农业技术培训等。
六、扶持标准
根据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扶持的原则,确定各类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标准。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标准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一般按照项目区的耕地治理面积给予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长兴县、安吉县、金华市本级、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衢州市本级、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舟山市本级、岱山县、嵊泗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临海市、丽水市本级、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龙泉市等市、县(市、区),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扶持600元。
杭州市本级、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温州市本级、瑞安市、乐清市、嘉兴市本级、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湖州市本级、德清县、绍兴市本级、绍兴县、新昌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台州市本级、玉环县、温岭市等市、县(市、区),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监狱农(林)场,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扶持500元。
2.山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除了按耕地治理面积按亩给予扶持外,根据项目区需要,针对个别重要单项工程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与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相同。
3.控制性工程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在此限额内,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周期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审定的技术方案和概算造价,结合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