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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优先支持项目前期基础较好,已按规定程序完成有关审批工作,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地方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并对区域污染整治和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明显的项目。

  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进度计划,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并将资金绩效考核纳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1.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根据“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全省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由来、实施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示范意义;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最新进展情况等。(3)附件: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书、年度减排责任书,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规划、可行性报告及环评报告批复文件,项目配套资金证明等复印件。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按前款所列序号装订成册。

  3.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并填写《“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表2)。省属企业申请的项目,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组织申报,或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

  4.申请“811”新三年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审批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年度支持重点,对所报项目共同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专家评审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或奖励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数额,下达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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