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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主要安排用于:

  1.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整治项目,指列入“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全省11个重点环境问题,为达到整治“摘帽”目的,按整治规划要求开展集中整治和关停的项目。

  2.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整治项目,指全省八大水系、运河及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各地区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区域,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为目的,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整治的项目。

  3.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指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电镀、电力热力、冶炼等重点行业,或列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的重点企业,为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现总量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目的而实施的治理改造、清洁生产等项目,包括为实现减排目标而依法进行搬迁、关停的项目。

  4.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指为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水源保护区及上游范围实施综合治理的项目。

  5.污染减排“以奖代补”项目,指对在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地区实施奖励。

  6.列入“811”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或由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

  第四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项目)。

  3.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城乡环境绿化、环境卫生等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第五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全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有利于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2.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单位,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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