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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8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8〕15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推进“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促进全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请你们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2008年“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等申报工作,各市、县(市)原则上限报2个项目,并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保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促进全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811”新三年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专项安排用于补助和奖励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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