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通过听取介绍、实地勘查等方式,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判,对需要问卷调查的评价项目,要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发放与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资料收集完成后,全体评价人员就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进行座谈交流,全面掌握项目绩效情况,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分别进行评分,总结归纳项目支出总体绩效,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在汇总评价人员评分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项目绩效评价结论。
第五章 撰写报告
第十九条 撰写报告阶段。中介机构应对评价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立项概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二)评价依据:指与项目评价有关的主要依据;
(三)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给出评价结论;
(四)存在问题:对评价发现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说明;
(五)意见建议:指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提交审核
第二十一条 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需征求被评价项目单位和评价组织机构的意见。中介机构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如有对评价报告存在意见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评价组织机构审定,再由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将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归集存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规程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