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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主要包括:委托评价的项目、内容、时间、权利义务、评价费用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格式详见《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附2。

第三章 方案设计

  第八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评价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设计评价实施方案前,应成立评价组并确定评价人员,收集与评价项目有关的资料,实地了解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

  第十条 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人员及分工、具体评价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价实施方案的核心是设置评价指标与标准。要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规定,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设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 对具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要设计问卷调查表,并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发放与回收等内容。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评价人员,包括外聘的绩效评价专家。评价人员应符合评价项目的专业特点,专家可在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方案制订后,应报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第四章 实施评价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人员到项目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所掌握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人员在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到被评价项目单位现场评价时,须出具实地评价通知,提交被评价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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