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财绩效字〔2008〕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推动绩效评价工作深入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委托,并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纳入全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并为委托人提供评价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评价组织机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部门。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科学规范是指绩效评价工作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结合被评价项目特点,设置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与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价。
客观公正是指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时,根据被评价项目单位提供与掌握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结合实地勘察,对照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支出的实际绩效。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其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方案设计、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分为若干具体程序(详见附2)。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时,要填写绩效评价工作底稿(详见附1)。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六条 接受委托阶段。中介机构须充分了解委托评价的对象、内容和具体要求,并与评价组织机构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