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8〕157号)
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财政局和外经贸局要按照财企〔2008〕14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抓紧组织本地区企业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08年9月1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申报材料要求一式3份,申报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