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申请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七)申请技术标准馆藏建设、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相关经费预算。
(八)申请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标准研制经费补助的时效为1年,自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补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报送。县级质监局应将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市级质监局,市级质监局应将经初审汇总的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报送省质监局。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补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择优选择补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补助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接受补助的单位应专款专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说明原因和调整后具体的内容,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