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的推进是指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以及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督查。经费补助额度根据标准实施推进的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奖励是指对将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或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单位的奖励。奖励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家;二等奖5万元/家;三等奖2万元/家。
第十四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是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主导制定国家、地方标准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质监局;其他有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材料送交其所在市、县(市、区)质监局,经其初审后由市级质监局汇总,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根据补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向标准制定机构提交的被采纳的提案材料等。
申请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金补助的,还应提交当年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