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利于促进浙江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浙江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其他。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的补助额度:
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技术指标复杂的公益类强制性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上限可放宽到1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国家标准核心内容的给予最高上限补助额度。
第八条 对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的补助额度: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承担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对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列入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单位的补助额度:
对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10至5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技术改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实施企业联盟标准,以及标准化工作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条 技术标准馆藏建设是指扩充和完善省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现有馆藏技术标准种类和数量,达到基本涵盖我省主导产业涉及的各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动态跟踪和及时更新。经费补助额度根据馆藏建设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一条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是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公益性研究。经费补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