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政字〔2008〕8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激励技术标准创新,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研制,承担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工作,技术标准馆藏建设,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标准实施的推进,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等工作的专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浙江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浙江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