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3.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经省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外经贸厅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4.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转拨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一)申请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软件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表式附后,下同);
2.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要求对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分年度、分类别予以具体说明,未经审计或者审计说明不清楚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出口的证明材料;
6.可以说明项目进展情况的技术文件(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7.可以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环保证明、认证证书等)。
(二)申请引进检测设备、技术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引进检测设备、共用软件的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海关进口报关单、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检测和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出口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展览、推介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出国参展报告和团组最终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
3.有关部门对组团单位组团参展的批复文件,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4.参展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5.组团单位支付的付款凭证、对方开具的发票、摊位确认函或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