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在“十一”节日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武财纪〔2007〕40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十一”长假临近,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端正党风政风,树立财政机关的良好形象,防止党员干部在“十一”节日前后以及长假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中秋、国庆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07]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节前教育。各处室、各单位要于近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一次学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许”,禁赌“五项规定”和规范公款接待“六条禁令”,结合学习贯彻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组织好学习讨论,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部门实际,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对象的管理,出措施,提要求,打招呼,敲警钟,切实把好关口,做好预防工作。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自觉遵守《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党员干部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自觉遵守《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不准与亲属之外的人员进行“带彩”娱乐活动;自觉遵守《规范统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的纪律规定》,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或其他形式的福利等。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单位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凡在“十一”节日前后以及长假期间,顶风违纪、违反“五不许”、“禁赌规定”及“六条禁令”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外,将追究处室、单位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