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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七台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七台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价联字〔2009〕2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七政函[2008]127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其中含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20元,煤气配套费10元)。其它规定继续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七台河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七台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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