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申强制检测机动车尾气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申强制检测机动车尾气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06]206号 苏财综[2006]3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我们接到反映,部分地区增设了专门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检测项目,并制定了收费标准 ,加重了车主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对机动车尾气强制检测收费政策重申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明确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外,取消其它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由于质检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财综[2003]122号、苏价费[2003]308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和《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涉车收费目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