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疫苗接种价格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36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疫苗预防接种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其疫苗购置、运输、保管和接种费用均由政府承担,接种单位接种时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规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等)所需经费,均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目前,我省纳入财政拨款支持、免费为受种者接种的第一类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A群流脑疫苗等7种。
二、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非财政拨款购置的第一类疫苗和其它疫苗)的价格管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疫苗接种服务费每人次1元;接种耗材费,使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的,每人次0.7元;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的,每人次0.8元。接种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应切实维护受种者享有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的知情权、选择权、受益权。接种单位应当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发放预防接种证、接种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所有需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人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保证提供免费接种笫一类疫苗的服务。同时可以根据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选择,提供自费接种的第二类疫苗及相应的服务。还应当告知接种第二类疫苗费用承担、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
《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