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创新能力。是否积极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研讨,有关建议和创新是否被评审中心采用或推广。考核年度内,入库中介机构是否在国家、省、市(副省级)相关行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财政投资评审文章等。
第六条 入库中介机构考核组织与要求如下:
(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评审中心、经济建设处、监察室、监督检查处和专家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组织考核与相关单位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三)对入库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从中心委托评审终结的建设项目中随机抽取。其中:甲级,必须是5000万元以上,乙级必须是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入库中介机构的考核,未承担评审工作任务、有评审任务非自身原因项目评审无法终结的,原则上可从其当年接受其它单位委托审计终结的相应规模项目中随机抽取。
(四)入库中介机构采取自愿的方式参与评审中心考核。在接到评审中心考核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按有关要求办理考核手续或申报相关资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库资格。
第七条 考核时间
对入库中介机构考核每两年一次,于考核当年12月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论及其处理
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办法评分表,对被考核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并确定其考核等级。考核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依照考核得分由高至低的原则,按被考核单位总数15℅的比例确定中介机构,优先承担政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应急项目的评审任务。
第十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视为不合格:未参加行业管理机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资质被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的。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