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需加印文件应经文电信息处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加印文件通知单”,不得随意增印。已经印出的成品文件,不再加印,确需再版印刷的,由要求加印的单位承担再版费用。
(5)印制公文要编印份数序号。
(6)文件原稿、成品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
2.分发。
(1)文件印完后按时限分发。特提件立即发出;特急件半天发出;急件1天发出;一般件2天发出。
(2)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投放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四)电子发文。
1.文电信息处承担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正式文件的网络传输工作。
2.特提、特急件1小时内发出;急件半天内发出;一般文件2天发出。
3.绝密、机密、秘密文件不得通过网络发送。
4.按照发送范围、缓急程度、数量,做到准确、及时。
5.电子文件发出后将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6.没有加盖自治区政府、政府办公厅印章或发文字号的白头文、便函等非正式文件,由办公厅各处室通过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自行发送。
7.各处室应在办公厅内网上自行查阅已发文件,不到文电信息处索要。
六、文件的批转、转发(印发)、翻印
(一)批转: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办法。
(二)转发(印发):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家各部委文件,以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或印发;除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或自治区重大事项的以自治区政府文件批转外,其它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代自治区政府转发。
(三)翻印:翻印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应由自治区政府领导或办公厅主任签字同意。翻印时应标明印制单位、印发范围、份数。
七、发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提高发文质量和效率,控制数量,注重实效。
(一)凡是可以用便函、电话、传真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
(二)凡是可以用“宁政办发”文件解决的问题,不用“宁政发”;可以用“宁政函”、“ 宁政办函”文件解决的问题,不用“宁政发”、“宁政办发”。
(三)凡已发电子公文的,不再发纸质公文。
(四)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以自治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批转或转发。
(五)除有特别规定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自治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厅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