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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自治区政府商请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三)已经自治区有关会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由秘书长签发。
  (四)自治区政府会议纪要的签发:常务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主席外出时由常务副主席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秘书长审签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工作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阅后发。
  (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秘书长签发;涉及到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的重要公文,应先报请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阅后,由秘书长签发。
  (六)自治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公文文稿。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核人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
  五、文件的登录、校对、印制、分发
  (一)登录。
  登录人员接收承办处室文稿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1. 各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政府办公厅发文稿纸类别填写基础信息。
  2.各承办处室送印文稿的电子数据、基础信息是否通过办公厅内网传至指定文件夹;电子文本和纸质文稿的内容、基础信息是否一致和完整。凡电子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与文稿不一致的,退回承办处室补充完整后方可接收。
  3. 纸质文稿是否整洁,字迹是否清晰。
  4.发文范围、数量是否清楚。
  5.登录人员接收文稿时应注明接收的日期和时间。
  (二)校对。
  1. 校对文稿必须以签发稿为准,对文稿的文字、标点、文种、密级等校对应尊重原稿,原稿不清楚的,经请示审核文稿的副秘书长同意后作更改。擅自变动已签发文稿的文字,文电信息处有权拒绝修改。
  2.校对文件应认真、仔细、保密。
  3.文件主题词应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选词,应标注准确,不超过5个。
  (三)印制。
  1.纸质公文印制。
  印制文件坚持“特急公文优先于紧急公文,紧急公文优先于一般公文”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1)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公文规范格式印制文件。
  (2)视公文缓急程度印制。特提1小时印出;特急2小时印出;急件半天印出;一般件2天印出。
  (3)印制涉密文件,原稿应妥善保管,绝密文件校对稿和废页要立即销毁,不得留存;机密和秘密文件校对稿及废页要及时销毁,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做到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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