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内容:
1.是否有必要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发文。对不应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发的公文,应提出退办意见,并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政策的规定;提出的措施、办法是否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3.是否符合行文规则,会签单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4.文件种类、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发文范围、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是否准确。
5.内容充实,数据真实,结构严谨,用语准确,字词标点规范。
6.附件材料是否完整:
(1)批转或转发公文的相关材料。
(2)自治区政府或办公厅向国务院或国务院部门报送请示涉及的相关材料。
(3)自治区政府批复涉及的相关材料。
(4)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
承办处(室)负责人初审后应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二)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公文的职责和内容。
审核职责:对公文规格作出审核决定,并对送政府领导签发文稿中的法律、政策、审批程序、重要事实和数据方面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审核内容:
1.是否有必要发文。对不应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作出退办意见的决定,并报请秘书长或分管副主席审定。
2.发文规格是否准确。对于规格过高的文件提出降低规格的意见,并报秘书长或分管副主席审定。
3.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措施、办法是否可行。
4.涉及相关部门或地区的事项是否协商、会签。
5.内容充实,数据真实,结构严谨,用语准确。
6.文件是否定密,定密是否准确。
7.文件种类、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发文范围和印发数量、紧急程度是否明确,附件材料是否完整;
8.公文写作结构是否严谨,字词、标点是否规范。
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三)秘书长审签。
审核职责:围绕自治区政府中心工作,从全局出发,对公文出台的总体效果负主要责任。
1.对不应由自治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规格过高的文件作出决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是否符合宁夏实际。
3.涉及相关部门事项是否协商、会签。
秘书长审核后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四、公文签发(具体流程见附件)
(一)自治区政府令、决定、通知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文件;报请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自治区政府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自治区主席签发。主席外出时由常务副主席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