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部委要求报告结果的公文,一般由自治区政府的对口部门办理并报结果。明确规定以自治区政府名义报告的,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人审定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报告。
对各市(县、区)、区直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或要求自治区政府或办公厅批转、转发的公文:
(1)承办人了解有关情况。
①了解历史情况:弄清提出问题的理由,这些问题是否在以前的文件里提过,如有前文,应找出对照;如所提问题属于对现在政策规定的补充、修正或变更,要了解历史沿革;如过去曾处理过类似问题,就找出前案材料,以供参考。
②了解政府和其它领导机关之间的关系:内容如涉及党的工作或人大、政协方面的工作,应与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等部门联系;对内容涉及其它主管部门的,应当核实来文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及协商的结果。
③了解全局情况:有关政策性、规定性和涉及面较广的问题,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逐项审核,并应考虑对全局工作的影响。
(2) 写“拟办意见”。如需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可先提出转办意见,请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转有关部门,情况汇总后,再写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请示要点;情况核实及有关部门意见;政策依据或拟办理由;倾向性意见或方案。与办文有关背景材料及其它不宜写进拟办意见的情况,可另附办文说明。经专题调查或协调后,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和协调情况报告,可附于公文处理单之后。
(3) 审批。拟办意见提出后,经处长审改,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送政府分管领导批示;请示事项比较复杂的办件,也可由业务处室与分管副秘书长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送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如需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可请业务处室外转(在备注栏注明),同时提请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如果请示事项涉及政府其它领导的分管业务,可建议政府领导将文件批转其它分管的政府领导阅批。
(4) 办复。办件经过领导人审批后,按领导批示办理并答复来文单位。
(二)阅文流程,指对应阅知的公文根据级别和工作需要确定传阅对象及送达时限。阅文根据级别分:省军级公文、地师级公文和县团级公文;根据形式分:公文、刊物、电报(包括密码电报)。文电信息处在传阅文件上盖“阅文”章,并确定传阅对象及送达时限。
1.省军级、地师级文件、密码电报按规定办理。
2.文件传阅遵守以下原则:
(1) 国务院各部委抄送自治区政府的政策性公文和其它内容比较重要的公文,按照分工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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