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到的公文,分办文、阅文、批文三类处理。
(一)办文。指需要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上级机关和平级机关的公文,以及需要答复的下级机关的请示和要求转发、批转的公文。主要是: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各种公文,即国发、国办发、国函等,以及一些虽属抄送但需要参照执行的公文。
2.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主送自治区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
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报送的请示性、请求批转、转发的公文。
4.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不相隶属的机关,主送自治区政府需要办理或答复的函件。
5.国务院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等单位要求与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的会签文件。
6.其它需要列入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
(二)阅文。是指抄送自治区政府的知晓性或备案性公文、刊物、信函、内部资料等。主要有:
1.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抄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
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各群众团体的公文,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主送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情况报告或备案性公文。
3.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自治区政府、政府办公厅的公文。
4.新华社等单位发来的各类机密刊物、简报。
(三)批文。指领导人在阅文上或其它材料上有文字批示的材料。主要是:
1.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等转来的领导人批示件。
2.政府领导在各市、县(区),区直部门抄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上的批示。
3.政府领导在各类信息、刊物、简报、资料、群众来信上的批示。
三、来文登记
来文登记包括:编号、成文日期、收文日期、来文单位、公文标题、密级、文号、紧急程度、份数等。在分有关处室办理时,根据文件分类,在公文首页加盖“办文”、“阅文”、“批文”章。
省军级公文和密码电报分别单独登记。
四、来文处理规范
(一)办文流程,指对需要纳入正常办文程序的来文的办理。文电信息处在此类文件首页上盖“办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