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来文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5号 2009年1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来文处理工作制度
为确保自治区政府和办公厅各类公文运转办理及时、准确、安全,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借鉴兄弟省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公文处理是指对收到的公文按照规范化程序进行签收、分类、登记、分办、拟办、承办、批办、催办、归档或销毁的过程。公文处理应坚持准确、快速、高效的原则。
一、来文签收
签收公文是指对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不相隶属机关及自治区各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来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的签收办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不相隶属机关来文、来电,由文电信息处负责从机要收发室或文件交换站签收、处理。
(二)自治区党委系统来文,由文电信息处通过党务内网或机要收发室签收、处理。
(三)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涉密公文除外),一律通过政府系统电子公文网络接收。
(四)密码电报、省军级公文由文电信息处专人接收、登记、处理。
(五)国家信访局、国家部委转来的信访件,直接转自治区信访局办理。
(六)防止公文“体外循环”。除政府领导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政府领导的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外,报送政府领导个人的请示、报告或没有文头、印章的白头文,各处室和领导同志专职秘书不予接收,也不纳入公文处理系统。
(七)接收公文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定;公文文种、主送单位等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凡不符合要求,在收取公文当日退回报文单位,填写退文单,注明退文原因,定期予以公布,并作为各单位效能考评依据。
二、来文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