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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财行资[2007]307号)


根据财政部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了清产核资,目前已完成单位自查和清产核资报表的上报工作。为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行资[2007]18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次清产核资资产核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工作要求
  资产核实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环节,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处置工作,并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填报《行政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附件1)、《事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附件2)和《行政事业单位已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备案表》(附件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申报核批表》(附件4),撰写资产损益申报情况说明。
  市直各单位要按照资产核实的政策规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意见,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权限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申报、处理。
  二、资产核实工作程序
  1、属于单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损益事项,各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认定处理,处理结果于2007年8月10日前报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备案;属于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损益事项,各单位要填报资产损益申报审批表,并附上损益确定证据(中介机构已出具鉴证意见的,可只注明鉴证意见编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2007年8月10日前报送其主管部门。
  2、属于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损益事项,各主管部门应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进行核批,核批结果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备案;属于市财政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损益事项,由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07年8月30日前集中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3、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中介机构的专项核查报告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待处理损益事项进行核批,并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各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确认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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