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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行资[2007]185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资产核查工作,除涉密资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干扰资产核查工作,更不得串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各单位应派1至2名熟悉本单位资产财务状况的人员协助中介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如实提供与此次清产核资有关的资产财务资料和自查资料,对资产清查中的损益事项应提供合法的证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提供的资产清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清产核资材料(包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工作报告等)。各区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对单位报送的清产核资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专项核查报告,对清产核资结果予以批复,批复结果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进行锁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对各种资产损失进行审核批复。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失: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1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3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2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根据清产核资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各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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