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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成立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成立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赣司律字[2008]6号)


萍乡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2004)第90号部令《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该所由江苏波、曾庆池、欧阳志军、李玉明等四人组成,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变更须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文)收取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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