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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批复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批复
(赣司律字〔2008〕7号)


景德镇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要求撤销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请示》收悉。鉴于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在企业改制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司律师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注销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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