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赣司律字[2008]10号)
九江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和你局“关于申请注销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经研究决定同意注销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
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终止时,有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该所的文件、印章、财务帐簿和业务档案由你局律师工作科保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于四月三十日以前上交省厅律师工作处。自即日起不得以该所的名义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