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司鉴字[2008]16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5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51号)部署,省厅决定,自2008年4月1日-2008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和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活动,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进一步增强鉴定技术能力,提升司法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自觉维护“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按照
《决定》、《
行政许可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省厅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围绕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和执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集中解决和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