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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改制的批复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改制的批复
(赣司律字[2008]24号)
南昌市司法局:
你局呈报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改制的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熊朗秋、刘平、龙承先、闽中林、宗人华、胡彬、吁斌同志为合伙人。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变更须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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