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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赣司律字[2008]23号)


南昌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和你局“关于注销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的请示”,经研究,同意注销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

  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终止时,有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该所的文件、印章、财务账簿和业务档案由你局律师工作处保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于八月十日以前上交省厅律师工作处。自即日起不得以该所的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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